合法的不公平與不合法的欺瞞——樂風集團案中兩種「欺詐」的分界線
本文是樂風集團案分析系列的第三篇。關於事件背景及食物鏈結構分析,請參閱第一篇《一層食一層——樂風集團案的食物鏈結構》。
一、為什麼有人覺得這是詐騙?
樂風集團事件發生後,「詐騙」是坊間最常見的定性。但如果你把這個字拿去問律師,他很可能會搖頭——PE融資合約是合法的,PG是自願簽署的,物業是真實存在的,項目也確實有機會賺錢。從法律角度看,這不是詐騙。
但苦主的直覺也不是毫無根據。他們覺得自己「被騙了」,而這種感覺來自一個真實的問題:在整件事裡,存在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「欺詐」,混在一起,令人難以分辨。
第一種,是合法框架下的不公平壓制。第二種,是可能涉及違規的資訊不對稱。
兩者看起來很像,但性質、合法性和追究的可能性,完全不同。
二、第一種:PE的「合法欺詐」
PE基金對借款方的操作——合約武器化、PG綁定、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——屬於第一種。
這些操作不道德嗎?視乎 你的標準。不公平嗎?毫無疑問。但它們合法嗎?在現行法律框架下,合法。
PE的合約條款,每一條都經過頂級律師團隊的反覆打磨,確保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都站得住腳。PG是雙方簽字同意的。利率寫在合約裡。觸發條件寫在合約裡。違約後果寫在合約裡。你可以說借款方「不理解」這些條款的全部後果,但法律上,一旦你簽了字,你就被視為已經同意。
這就是所謂「合法的不公平」。PE大石壓死蟹,但牠是在合約自由的框架下壓的。法律保護的是合約本身的有效性,不是雙方談判地位的對等性。你可以在道德上譴責PE的做法,但很難在法律上追究。
傳統的大耳窿如果收取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,你可以報警。但PE的利率即使再高,只要寫在合約裡、不超過法定上限,法律管不了。工具從暴力變成了合約,但邏輯是一樣的。
事實上,如果你站在PE的角度看,要求PG甚至是完全合理的風控措施。
樂風集團的「輕資產」模式意味著:借款方的項目公司本身幾乎沒有資產。集團出資可能只有3%甚至零,物業在建成和售出之前,公司帳面上沒有什麼值錢的東西可以抵押。而樂風旗下8個項目的總投資額接近100億元——這意味著PE融出的資金規模極為龐大。
你叫任何一間金融機構借出數十億給一間淨資產近乎零的公司,不要求額外的擔保,那才叫不合理。任何銀行、任何財務公司,面對這種資產負債結構,都會要求類似的保障。PE要求PG,不是「陰招」,而是面對一個高風險借款方時的正常反應。
所以問題的核心,從來不是「PE為什麼要求PG」。問題是:誰來承擔這個PG?
在傳統的PE融資中,簽PG的是企業的實際控制人——決策者、大股東、話事人。他們對公司的運作有控制權,承擔PG某程度上與他們 的權力對等。但在樂風的模式裡,承擔PG的不是周佩賢本人(她在部分項目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名單中甚至不出現),而是那些以「同股同權」方式入股、對項目實際運作幾乎沒有控制權的散戶投資者。
PE要的是擔保,誰來擔保它未必在意。樂風選擇了用散戶去填這個位。這才是整件事從「合法的不公平」滑向第二種「欺詐」的關鍵轉折點。
三、對照組:正規創業融資的運作方式
要理解樂風/PE模式有多畸形,最好的方法是看看正規的創業融資是怎樣運作的。
在科技創業圈,天使投資(Angel Round)、A輪、B輪融資,投資者出錢換取的是公司的股份(Equity),而不是一張欠條。這是一個根本性的區別。
贏了,大家一齊贏——投資者手上的股份在公司上市或被收購時翻幾十倍。輸了,大家一齊輸——公司倒閉,股份變廢紙,投資者投落去的錢等如倒落鹹水海。創辦人不需要真金白銀還錢給投資者。這就是風險投資高風險、高回報的本質:風險共擔。
更重要的是:正規的風險投資或天使投資者,絕對不會要求創辦人簽個人擔保(PG)。因為創業通常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,公司和創辦人在法律上是分開的兩個個體。公司破產,清算的是公司的資產,不會動用到創辦人個人的物業、存款或私人財產。如果一個投資者要求創辦人簽PG——生意失敗要你變賣家產還錢——行內人會叫這做「毒藥條款」,正常的創業團隊不會接受。
當然,創業融資也有例外情況。可轉換債券(Convertible Note)或SAFE在極早期融資中很常見,但它們的設計初衷是在下一輪融資時自動轉換成股份,通常不會演變成追債。部分投資者(特別是某些地區的傳統VC)會加入「對賭協議」或「回購條款」,規定公司在特定年限內無法上市的話,創辦人需要回購股份。但在主流科技創業圈,過分嚴苛的個人回購條款相對少見。
而創辦人真正會「掌身」的情況,通常只有幾種:欺詐造假賬(刑事罪行)、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貸並簽了個人擔保(銀行的玩法和VC完全不同)、或者簽了惡意的回購條款。
現在把這個對照組放回樂風事件的語境。
樂風的投資者以為自己在做的事,很接近「股權投資」——出錢、入股、同股同權、贏了分錢。但實際上,當他們簽了PG的那一刻,整件事的性質就從「股權投資」變成了「個人擔保的借貸」。他們用了「投資」的心態,承擔了「借貸擔保人」的法律責任。
在正規的創業融資中,投資者承擔風險,但風險有上限——最多蝕掉投入的本金。在樂風的模式中,簽了PG的投資者承擔的風險沒有上限——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意味著你可能要為整個項目公司的全部債務負責,而且利息持續滾動。
正規創業融資裡,任何VC要求創辦人(企業的實際控制人)簽PG都會被視為毒藥條款。但樂風不止要求創辦人簽——它要求連對公司運作沒有控制權的散戶都簽。
這個對比揭示了樂風模式最本質的問題:它用「投資」的語言和包裝,讓投資者以為自己在參與一場風險共擔的商業冒險。但PG的存在,把整件事的法律性質從「投資」變成了「擔保」——而大部分投資者在簽字的時候,並不理解這個轉變意味著什麼。